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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魏塑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临沂魏塑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在电商平台“天猫网”上经营汽车坐垫产品,原告委托第三方专业图片处理机构进行拍摄、处理其商品展示图片。被告为与原告同在天猫电商平台的车垫经营者,在···

临沂魏塑商贸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在电商平台“天猫网”上经营汽车坐垫产品,原告委托第三方专业图片处理机构进行拍摄、处理其商品展示图片。被告为与原告同在天猫电商平台的车垫经营者,在其店铺商品展示图片中,将原告图片上有关雨伞、三脚架的部分采取抠图方式获得,并应用于被告的产品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产品为汽车后备箱垫子,不应扩大其属性。原告的图片显示的三脚架、灭火器、雨伞属于汽车后背箱垫的通用属性,后备箱垫中显示的位置就是放置三脚架、灭火器、雨伞,不能因原告的拍摄而独享位置放置的权利,否则所有的后备箱垫子都无法进行售卖,原告的图片无法形成其著作权,不能有其独创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商品照片内容虽同为对后备箱垫产品外观的展示,但被告汽车后备箱垫产品与原告拍摄的后备箱垫产品有明显区别,只有左下角放置在绑带内的三角架、雨伞、蓝色喷瓶相似。因三角架、雨伞、蓝色喷瓶系常见的日常用品,不具有唯一性,根据涉案照片的主体内容、整体布局及主要功能,该部分所占图片比例明显较小,不影响图片中后备箱垫产品的主体内容展示,也不影响公众对原、被告两种汽车后备箱垫的区分,原告主张被告系通过“抠图”方式将原告照片的该部分挪用到被告照片上的证据并不充分,其诉请被告侵害其图片著作权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令驳回原告临沂魏塑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问题。本案涉及著作权对象为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表达重在外观,使观者能够从外观上直接感受其所表达的主要内容及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即表达,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是表达即受保护,只有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中,应当过滤掉公共资源,例如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通用的基本元素。本案中,原告的图片主要内容为展示其汽车坐垫的外观,其主张被告将其图片上作为道具使用的雨伞、三脚架的部分采取抠图方式使用于被告产品图片上构成侵权,但因三角架、雨伞、蓝色喷瓶系常见的日常用品,不具有唯一性,根据涉案照片的主体内容、整体布局及主要功能,该部分所占图片比例明显较小,不影响图片中后备箱垫产品的主体内容展示,也不影响公众对原、被告两种汽车后备箱垫的区分,故被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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