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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泰食品有限公司“POPPINGCAND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广东汕泰食品有限公司“POPPINGCAND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5584号“POPPINGC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广东汕泰食品有限公司“POPPINGCAND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5584号“POPPINGC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672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981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04619号商标、第57663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啤酒”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申请商标可译为“跳跳糖”,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45584号“POPPINGCANDY”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4558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8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东汕泰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豆类饮料(3202)、可乐(3202)、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3202)、果汁(3202)、乳清饮料(3202)、碳酸水(3202)、矿泉水(饮料)(3202)、无酒精饮料(3202)、植物饮料(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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