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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53323号“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

“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53323号“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02937号“珍姿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654252号“珍滋蔚ZHENZHIWEI M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HONGKONG-STYLE”译为“港式”,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香港”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地名“香港”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珍滋味”与引证商标一“珍姿味”和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珍滋蔚”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帐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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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753323号“珍滋味港式粥火锅HONGKONG-STYLE HOT POT”商标:申请/注册号:22753323,申请日期:2017-02-04,国际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申请人:北京珍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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