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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菀娜 TEAVANA及图”与“小在开播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特菀娜 TEAVANA及图”与“小在开播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27903号“特菀娜 TEAV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

“特菀娜 TEAVANA及图”与“小在开播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27903号“特菀娜 TEAV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88151号“小在开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8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放弃在“软垫、枕头、磁疗枕”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97840号“特菀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97841号“TEAV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97840“特菀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97841号“TEAV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软垫、枕头、磁疗枕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枕头、磁疗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软垫、枕头、磁疗枕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垫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垫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或塑料帘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或塑料帘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枕头、磁疗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2727903号“特菀娜 TEAVAN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7279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23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里程

商品/服务项目:电缆、电线塑料槽(2003)、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2006)、家具(2001)、软垫(2013)、磁疗枕(2013)、茶几(2001)、竹工艺品(2005)、枕头(2013)、缆绳用非金属接线螺钉(2014)、家具门(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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