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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大青花”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大青花”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467187 33 2017年06月05日 衡水老白干大青花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467187号“衡水老···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大青花”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467187 33 2017年06月05日 衡水老白干大青花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7187号“衡水老白干大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708511号“衡圣老白干大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564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网站介绍;申请人部分经销合同、产品照片、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商标宣传证据;申请人荣誉证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467187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东路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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