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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与高宾(被告、被上诉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与高宾(被告、被上诉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情】为民公司所称的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内容为为民BYY-280型液压榨油机,该照片打印件右侧显示:“EXIF元素数据:品牌NIKONCORPORATION、型号NIKOND7···

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与高宾(被告、被上诉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为民公司所称的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内容为为民BYY-280型液压榨油机,该照片打印件右侧显示:“EXIF元素数据:品牌NIKONCORPORATION、型号NIKOND700软件Ver.1.00日期/时间2012-05-0312:16:41曝光时间1/40秒曝光程序光圈优先光圈F4最大光圈F1聚焦35mm测光模式中心重量平均”等拍摄数据。

为民公司将其所诉称的照片及其他产品介绍制作成产品说明书。为民公司在高宾的平邑县胜大机械厂内取得印有“山东平邑胜大机械厂”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说明书与原告的产品说明书相比较,虽然封面均为白色,偏上部位印有蓝色条带,但其图案、花纹及封面构图均不同。高宾系平邑县胜大机械厂的经营者,该机械厂资金数额6万元,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全自动榨油机及配套设备加工、钢材销售。

【审判】

临沂中院认为,为民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拍摄的内容为榨油机的照片仅仅对客观物体简单的复制,而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照片,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为民公司的产品说明书除了对被说明对象所包含信息的介绍外,还加上了主观评价方面的内容,在介绍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叙述层次的安排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意欲具有一定的感染力,以达到产品宣传推广上的功效,其内容及设计均体现了作者创造性的构思和独创性的劳动,应当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加以保护。被控侵权产品说明书不存在对为民公司产品说明书内容的复制或抄袭行为,也不存在与为民公司产品说明书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不构成对为民公司汇编作品(产品说明书)的侵权,且为民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该产品说明书的真实来源。判决:驳回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根据为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使用了上述两张图片,因其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提交所谓原作品的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系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故,为民公司不能证明其系涉案两张图片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无权对该两张图片主张著作权保护。因为民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主张高宾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原审判决结论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临沂为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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