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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卷国际教育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鼎泰招标、大恒文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原告万卷国际教育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鼎泰招标、大恒文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山东万卷国际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年3月13日,被告莒南教···

原告万卷国际教育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鼎泰招标、大恒文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山东万卷国际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年3月13日,被告莒南教体育在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官网发布《临沂市莒南县教育体育局图书及管理系统招标公告》,详细规定了招标内容和要求。2015年4月13日,被告莒南教体局在原发布网站发布中止公告。2015年4月29日,被告莒南教体局又发布了变更公告,公告继续招标采购,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定于2015年5月15日09:00。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对于招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作了相应的变更。原告及江苏万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思达鑫图书有限公司、北京盛世文博文化传播中心、江苏启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恒公司先后参与投标。2015年5月15日,中标公告宣布被告江苏大恒公司中标。

临沂中院认为:本案系因政府招标采购产生的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招标公告缺少采购人地址、联系电话、采购数量;中止公告、变更公没有书面通知原告;招标文件没有依法发布;相互串通和控标等事实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未上诉。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斥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因政府招标采购产生的纠纷,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定。本案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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