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商标均处在有效期内,被告临沭土产公司金鹏商场所销售豆浆机外包装盒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一致。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提出赔偿。
临沂中院认为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无锡市杰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与沂南县绿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0年5月11日,沂南绿之源公司作为甲方,无锡杰翔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技术合同书》。在合同期内因附近村庄的村民围堵沂南绿之源公司,沂南绿之源公司被迫停产,导致工程停止,无锡杰翔公司与沂南绿之源公司协商同意待沂南绿之源公司恢复生产后,无锡杰翔公司再给予调试后,沂南绿之源公司至今未能恢复生产,引起纠纷。
临沂中院认为,无锡杰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一期工程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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