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原告新百伦鞋业公司与新百伦贸易公司、银座商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原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鞋业公司”)与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公司”)、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商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新百伦鞋业公司享有第4817498号“···

原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鞋业公司”)与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公司”)、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商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新百伦鞋业公司享有第4817498号“新百伦领跑XINBAILUNLINGPAO”、“第48978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银座商城公司在其位于沂水县沂蒙山路与府前街交汇处向西100米的银座商城沂水店四楼专柜门口陈列 的“易拉宝”广告牌上,将其销售男鞋的商标标识“new balance”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标识“新百伦领跑”“New BaiLunlp”进行直观比对的同时,以文字方式说明:“新百伦领跑(New BaiLunlp)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的主导品牌,鞋型与英文和美国New Balance相似,但品牌历史与文化有很大差距。New Balance是慢跑鞋之王,并且拥有百年历史。(当然,新百伦领跑同样也是“窃取”New Balance的果实,靠New Balance品牌效应打开国内销路)。”

临沂中院认为,被告银座商城公司与原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易拉宝”广告牌上将原告的商标标识与被告和其他存在商业竞争对象的商标作片面的宣传对比,并以歧义性的语言和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以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打开国内销路,从而产生原告产品为假冒产品,或者对原告的诚信程度,产品质量产生不利的判断,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被告银座商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系由被告银座商城公司实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新百伦贸易公司参与或者帮助、放任银座商城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被告新百伦贸易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专柜门口陈列诋毁原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易拉宝”广告牌;赔偿原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万元;驳回原告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本案中,被告银座商城公司实施的宣传行为,由于其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同虚假宣传一样容易引人误解,尤其使用了带有较强感情色彩的贬义词汇,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上一篇: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钻石钱柜餐饮、芭缇雅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下一篇:原告万卷国际教育与被告莒南县教育体育局、鼎泰招标、大恒文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