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等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4-13)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高民终字第444号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茹,女,汉族,1980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4-13)

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高民终字第444号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茹,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99级法学院本科宿舍。

上诉人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临沂珠穆朗玛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并从事销售,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上诉人的法定住所地,开展主体业务所在地以及计算机终端服务器都在山东临沂。被上诉人诉称的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山东临沂,故诉讼管辖法院应为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指控上诉人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利用抢注的域名www.8848.net.cn,使用“8848”字样、图形、文字等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乎相同的商标,在北京虚拟了被上诉人的相同商号,模仿被上诉人的广告宣传以及版面设计从事商务活动,对被上诉人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妨碍。另外,上诉人临沂珠穆朗玛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区(3-2)中关村46号楼2单元306室设立北京分公司从事营销,该分公司的行为应视为上诉人临沂珠穆朗玛公司的行为。而该分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沂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上一篇:诸葛亮家酒业与江口醇酒业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纠纷案
下一篇: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与马俊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