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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05984号“馋二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第62805984号“馋二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5984号“馋二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具有独特···

第62805984号“馋二妞”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5984号“馋二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具有独特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73032号“馋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手机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05984号“馋二妞”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0598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雪凇 

商品/服务项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人员招聘(3504)、进出口代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职业介绍(3504)、会计(3507)、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寻找赞助(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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