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淄博辉腾润滑油分装厂“BaoMa B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30
淄博辉腾润滑油分装厂“BaoMa B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614185号“BaoMa B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

淄博辉腾润滑油分装厂“BaoMa B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614185号“BaoMa B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3722号“宝马BAOMA”商标、第5005182号“BAOS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已有诸多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知名度,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aoMa ”与引证商标二文字“BAOSM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14185号“BaoMa B M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141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7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淄博辉腾润滑油分装厂

商品/服务项目:齿轮油(0401)、传动带用润滑油(0401)、发动机油(0401)、传动带防滑剂(0401)、润滑油(0401)、工业用油脂(0401)、石油(原油或精炼油)(0401)、白油(0401)、工业用油(0401)、工业用矿脂(0401)


上一篇:陕西佰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六袍合哥”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长城盛典文化传媒中心(北京)有限公司“GREAT WALL FORU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