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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盛典文化传媒中心(北京)有限公司“GREAT WALL FORU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8
申请人因第24616961号“GREAT WALL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301159号“长城马拉松 THE GREAT WALL THE GREAT ···

长城盛典文化传媒中心(北京)有限公司“GREAT WALL FORU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616961号“GREAT WALL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301159号“长城马拉松 THE GREAT WALL THE GREAT MARATHON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85020号“长宽 4G GREAT WALL 4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65285号“长城汉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82827号“中冰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1939号“八达岭长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5719号“八达岭长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已于2018年5月13日完成注册有效期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英文部分“GREAT WALL”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GREAT WALL”、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长城”的英译形式“GREAT WALL”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娱乐;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摄影”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16961号“GREAT WALL FORUM及图”商标:

GREAT WALL FORUM  

申请/注册号:246169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长城盛典文化传媒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娱乐服务(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书籍出版(4104)、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102)、摄影(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教育(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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