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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康师傅 云雾绿茶 无糖回甘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7
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康师傅 云雾绿茶 无糖回甘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231740号“康师傅 云雾绿茶 无糖回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康师傅 云雾绿茶 无糖回甘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31740号“康师傅 云雾绿茶 无糖回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919023号“云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9228791号“云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云雾绿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231740号“康师傅 云雾绿茶 无糖回甘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317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1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植物饮料(3202)、水(饮料)(3202)、蔬菜汁(饮料)(3202)、无酒精饮料(3202)、汽水(3202)、奶茶(非奶为主)(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等渗饮料(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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