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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鸭 BLUE DUCK”与“蓝鸭”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蓝鸭 BLUE DUCK”与“蓝鸭”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5003461号“蓝鸭 BLUE D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200588号“蓝鸭···

“蓝鸭 BLUE DUCK”与“蓝鸭”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5003461号“蓝鸭 BLUE D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200588号“蓝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的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档案;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蓝鸭”与引证商标“蓝鸭”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起泡水;餐用矿泉水;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03461号“蓝鸭 BLUE DUCK”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034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6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潘东升

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饮料(3202)、矿泉水(饮料)(3202)、餐用矿泉水(3202)、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3202)、水(饮料)(3202)、茶味非酒精饮料(3202)、纯净水(饮料)(3202)、苏打水(3202)、汽水(3202)、起泡水(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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