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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型设计有限公司“字游小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澳型设计有限公司“字游小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622号“字游小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澳型设计有限公司“字游小城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2622号“字游小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0327号“字”商标、第51283203号“妙笔生字及图”商标、第61792858号“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设计资料、其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记事本、印章(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文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字游小城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读部分“字”,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02622号“字游小城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0262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26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澳型设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印刷品(1605)、临摹用字帖(1605)、记事本(1605)、信纸(成品)(1605)、书籍(1606)、宣传画(1607)、包装纸(1609)、文件夹(1611)、印章(印)(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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