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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云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2483183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广西云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2483183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4831834 42 2017年06月28日 图形 广西云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831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

广西云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2483183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831834 42 2017年06月28日 图形 广西云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31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不是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经营项目。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986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地域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经营项目。申请人未向商标局办理代理机构备案事项。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经营项目,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申请人已不再是法定意义上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831834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国际分类 42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西云海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写字楼12层1201-1203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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