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商标驳回复审条件和程序,“定海神猪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淮南商标驳回复审条件和程序,“定海神猪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
重庆汇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定海神猪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285759 28 2017年03月24日 定海神猪 重庆汇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5759号“定海神猪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6882号“定海神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67539号“定海神针DINGHAISHEN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36906号“定海神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猪”和“兽”字典释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定海神猪”与引证商标一“定海神兽”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纸牌、运动用球、健美器、滑板、智能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虽然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架、钓鱼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圣诞树架、钓鱼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圣诞树架; 游泳池(娱乐用品); 钓鱼用具;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2808;2810;2811;
申请/注册号 23285759 申请日期 2017年03月24日 国际分类 28
申请人名称(中文) 重庆汇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09-2-8#
初审公告期号 1639 注册公告期号 1651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6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6月14日 至 2029年06月13日
【淮南文广知识产权】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制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离岸公司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