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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33347号“ABRD SUPER STRONG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3
第61333347号“ABRD SUPER STRONG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3347号“ABRD SUPER ST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

第61333347号“ABRD SUPER STRONG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3347号“ABRD SUPER ST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5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表明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33347号“ABRD SUPER STRONG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 文具或家用胶条; 文具或家用胶; 文具胶布; 文具用或家用鱼胶黏合剂; 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 文具用密封化合物; 文具或家用谷朊胶; 办公或家用淀粉浆糊(黏合剂); 文具用胶带,类似群1615;

申请/注册号61333347 申请日期2021年12月13日 国际分类16

申请人名称:爱宝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名称:ABRO INDUSTRIES,INC.

申请人地址:美国印第安那州南本市李树园街3580号,申请人地址:3580 BLACKTHORN COURT,SOUTH BEND,INDIANA 46628,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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