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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 & 朋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托马斯 & 朋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149785号“托马斯 & 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50982号“托马斯国际···

“托马斯 & 朋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49785号“托马斯 & 朋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50982号“托马斯国际PPA个性特征分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1118号“托马斯教育 T KIDS THOM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51166号“托马斯学习馆 T THOMAS ENGLISH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予以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三经无效宣告程序,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托马斯”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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