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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参考《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

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参考《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以组织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集聚和培 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 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 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 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 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 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 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 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 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 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 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 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 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开展市重点实验 室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 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 局发布通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 地,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 1000 万元 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 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 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 总人数的 4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 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 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 等不良行为。 近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适当放宽。 

第七条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 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市 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台州市+核心研究方向+ 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Taizhou)。 第九条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 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 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 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 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并公示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 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 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 2 年。

 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 展趋势,结合本市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 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 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 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 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 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 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 关问题。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 推荐与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 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8 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 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 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 5 至 7 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 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 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 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 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七条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运行和管理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逐步实现通过信息 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 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对 2 年责任期满的市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 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台州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 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或省技术创新中心。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建立市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 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 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 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底, 原《台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0 年 9 月 1 日发布)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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