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才教育与仙居某幼儿园、陈某特许经营期满未及时停用经营资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居某幼儿园、陈某特许经营期满未及时停用经营资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浙10民初345号】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此种情况在特许经营行业频发,不仅不利于市场秩序的优化,又极易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亟待引起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视。为防范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全面地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各项经营资源。特许人应对原被特许人有无停止使用经营资源的情况密切关注、积极进行检查核实,如存在侵权情形,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的审理不仅有效维护了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亦对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被特许人敲响了警钟。
2009年12月10日,原告伟才教育与被告陈某签订《加盟服务合同》,陈某加盟原告“伟才”品牌幼儿园体系开展幼儿园经营活动。2013年,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将陈某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告与陈某达成和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加盟服务合同》于2015年5月28日解除,陈某同意自2015年5月28日起停止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品牌及“伟才”商标、名称、形象标识。但被告在其经营的幼儿园名称并未去除“伟才”二字,且在幼儿园的微信公众号上多处使用“伟才”名称,直至2020年被原告发现,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幼儿园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曾与原告签订《加盟服务合同》,理应知晓“伟才”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在2015年5月28日双方解除《加盟服务合同》,陈某同意自2015年5月28日起停止使用“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品牌及“伟才”商标、名称、形象后,被告幼儿园本应在幼儿园名称中去除“伟才”二字,却未去除,且在被告幼儿园的微信公众号上多处使用“伟才”名称,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且一般消费者在没有仔细分辨的情况下,易误认为被告幼儿园与原告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误认为被告幼儿园系“伟才”品牌加盟幼儿园,故本案被告幼儿园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主动赔偿了原告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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