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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创食品有限公司“香之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7
山东众创食品有限公司“香之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8216号“香之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

山东众创食品有限公司“香之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8216号“香之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香之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48216号“香之卤”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巧克力热饮; 茶饮料; 奶片(糖果); 蜂蜜; 谷类制品; 酱油; 调味酱; 食用香辛料; 调味料; 调味品

类似群 3001;3002;3004;3005;3008;3015;3016;

申请/注册号 62748216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国际分类 30

申请人名称(中文) 山东众创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706269100号-170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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