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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赢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IN SPOR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湖州赢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IN SPOR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5694号“IN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

湖州赢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IN SPOR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5694号“IN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2184号“IQ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60652号“SPO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70293号“ING 在运动”(41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963711号“INSPORTS 运动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身指导课程、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05694号“IN SPORT”商标:

申请/注册号:6210569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州赢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提供体育设施(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健身指导课程(4105)、摄影(4105)、娱乐(4105)、私人健身教练服务(4105)、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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