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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致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COOLVE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佛山市科致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COOLVE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2180号“COOL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

佛山市科致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COOLVE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2180号“COOL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4716号“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4722号“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4730号“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94738号“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95794号“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914906号“I'M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740711号“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可译为“凉的通风孔”,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42180号“COOLVENT”商标:

申请/注册号:6214218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3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佛山市科致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1101)、冷却装置和设备(1105)、冷冻设备和机器(1105)、空调设备(工业用)(1106)、空气调节设备(1106)、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1106)、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1106)、加热装置(1107)、空间供暖装置(1108)、消毒设备(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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