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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钛宝涂料有限公司“渝 钛宝YUTAIBAO”商标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7
重庆市渝钛宝涂料有限公司“渝 钛宝YUTAIBAO”商标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289070号“渝 钛宝YUTAI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

重庆市渝钛宝涂料有限公司“渝 钛宝YUTAIBAO”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89070号“渝 钛宝YUTAI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84052号“钛e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钛宝”与引证商标文字“钛e宝”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9070号“渝 钛宝YUTAIBAO”商标:

渝 钛宝 

申请/注册号:2428907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重庆市渝钛宝涂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商业信息代理(3502)、市场营销(3503)、商业专业咨询(3502)、货物展出(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推销(3503)、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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