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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奇妙旅行局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奇妙旅行局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64284号“奇妙旅行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由···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奇妙旅行局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4284号“奇妙旅行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由精心设计的图案及风格化的文字构成,具有独特的卡通视觉效果,更突出表达了其不同于一般写实风格的服务内容,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于申请人简介及申请人其他宣传材料;申请人2010-2014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申请人完税证明复印件;2011-2013年专项审计报告及申请人广告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京东”、“JD”等系列商标在全国各大城市、地铁、公交及站台、机场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在全国各大城市报刊、电影院线、电视广告投放等宣传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旅行局”,作为商标组成的一部分,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及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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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64284号“奇妙旅行局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24164284,申请日期:2017-05-16,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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