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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

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建设和领导;

(二)为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场地、资金、设备和人才等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四条  中心主要任务:

(一)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成果在企业的应用转化;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三)积极培养高素质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对我市主导产业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五)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合作,不断增强研究开发能力。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且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如果依托单位是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2、如果依托单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或者不低于4%(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或者不低于3%(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四)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基础条件,能保证在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 

(五)有独立的企业研发机构(或技术部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六)有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

(七)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对拟认定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正式发文认定。

第七条 被认定为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将与市科技局签订“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八条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要明确中心组建与运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内部应有:

(一)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明确的中心年度研发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人才合作与交流;接受依托单位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中心建设经费以企业投资为主,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十三条  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中心建设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市科技局对其申报各类科研计划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办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评估实施细则》(台科〔2007〕40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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