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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的管理,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台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的管理,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作为依托机构;

(二)具有自主产权或租期3年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及功能规划明确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

(三)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运营团队、创客导师队伍及管理运营制度;

(四)有配套服务能力,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五)有10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必须在众创空间内注册成立的。

(六)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入驻项目或企业占50%以上的,优先给予认定;

(七)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的,优先给予认定;

(八)设立有面向创客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或有投融资平台的,优先给予认定。

第七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提高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市级认定主要评审指标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案例及次数;利用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

(三)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四)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园区等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专(兼)职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辅导活动的次数。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次数。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充分挖掘地方和自身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对拟认定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正式发文认定。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报制度,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市级众创空间的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有义务介绍相关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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