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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黑龙潭酒厂“彝家汉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石林县黑龙潭酒厂“彝家汉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50658号“彝家汉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广为宣传和使用,商标局引证的第···

石林县黑龙潭酒厂“彝家汉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50658号“彝家汉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广为宣传和使用,商标局引证的第21788746号“彝家汉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著名商标证书及名单公示;网页打印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彝家汉子”,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750658号“彝家汉子”商标

申请/注册号:227506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03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石林县黑龙潭酒厂

商品/服务项目:杜松子酒(3301)、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清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烧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食用酒精(3301)、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烈酒(饮料)(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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