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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天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回暙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深圳地天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回暙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40832号“回暙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358882号“···

深圳地天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回暙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40832号“回暙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358882号“丹回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构成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 2017年5月6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回暙丹”与引证商标“丹回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药用植物提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这些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40832号“回暙丹”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4083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地天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药制剂(0501)、人用药(0501)、维生素制剂(0501)、医用营养品(0502)、矿物质食品补充剂(0502)、补药(0501)、药用草药茶(0501)、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0501)、药用植物提取物(0501)、中药成药(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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