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39172号“众龙阁”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第25339172号“众龙阁”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5339172号“众龙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96322号“龙众”商标、第6576572号“龙众”商标···
第25339172号“众龙阁”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5339172号“众龙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96322号“龙众”商标、第6576572号“龙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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