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16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3913662号、第23829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米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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