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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1
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016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3913662号、第23829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

第240162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16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3913662号、第23829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米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介绍国家商标申请情况,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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