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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66882图形与“龙点95116”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6
第23466882图形与“龙点95116”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66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05634号“龙点95116”商标(以下称引···

第23466882图形与“龙点95116”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668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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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05634号“龙点951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被认读为数字“95116”,与引证商标在数字构成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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