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23731680图形与“LEIMERIOU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8-28
第23731680图形与“LEIMERIOU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31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83735号“盛乾及图”商···

第23731680图形与“LEIMERIOU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31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828154051741.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83735号“盛乾及图”商标、第21296811号“LEIMERIOU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在消费者及同行业中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及相关报道;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商标设计理念;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5、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及发票;6、部分患者医疗信息及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INTREPID Trio Essential Minerals For Success及图”与“INTREPID BIOSCIEN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戴一路DAIYILU及图”与“娇兰佳人 GIALEN 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