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2441785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
第2441785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17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推广,相关公众已对该商标来源于申请···

第24417856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7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925215441815.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推广,相关公众已对该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形成固定认知,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99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百度百科介绍;2013年微信商业化价值研究报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ALANYIP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第24048861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