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74681号“EVENTID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4第20774681号“EVENTID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3日对第20774681号“EVENTI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Eventide”享有的商号权。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Eventide”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被申请人抢注多件与国外知名商标、商号的行为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相关宣传报道;
3.申请人所持有商标的信息;
4.产品销售资料;
5.相关翻译;
6.被申请人所持有商标的信息,以及相关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响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新浪博客、吉他中国论坛、慧聪网等媒体中将“Eventide”标识作为商标、商号使用在混响踏板等商品上进行了较多的报道,申请人“Eventide”标识在混响踏板等商品上经使用已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本案中,争议商标“Eventide”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商号“Eventide”字母构成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响等商品与音频设备、混响踏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此外,申请人为滕州市天琴乐器商行的经营者,具有较大可能接触到使用在音频处理设备类商品上的“Eventide”标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Eventide”标识作为商标、商号使用在与扬声器音响类似的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多件与国外知名商标、商号的主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审理范围,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20774681号“EVENTIDE”商标:
申请/注册号:20774681 商标申请日期:2016-07-2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7-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21 专用权期限:2017-09-21至2027-09-20
申请人:张鹏
商品/服务项目:录音装置(0908)、录音载体(0908)、声音复制装置(0908)、扬声器音箱(0908)、延时混响器(0908)、麦克风(0908)、声音传送装置(0908)、扬声器(0908)、耳塞机(0908)、头戴式耳机(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