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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0
淮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 号)、《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淮发〔2015〕18 号···

淮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 号)、《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淮发〔2015〕18 号),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淮南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来源于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级财政用于科技方面的整合资金及吸收社会资本投入等。基金规模1 亿元。鼓励县(区)、开发区(园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集体决策、市场运作、尽职免责”的原则使用管理,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集群,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高端创新团队来淮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某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天使投资基金发起人,成立淮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被投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创业辅导。条件成熟后,淮南市天使投资基金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后的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协议;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行业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出尽职调查意见,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九条 市天使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规定时间向基金办和基金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和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基金投资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形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均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在被投企业中的剩余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基金管理公司可将在被投企业中所持股权或所持债权形成的利息收入按约定比例奖励给被投企业;
    3.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由被投企业拟订奖励方案,经基金办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提请被投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除省科技团队备选库中遴选的项目外,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单次投资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1.股权投资,持股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20%,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 年,最长不超过7 年;
    2.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
    3.对省科技团队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参照《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 号)执行。
    第十三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审核、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管委会于每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基金投资余额提取不超过3%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形式投入的资金,应建立风险容忍huainan.ah02.cn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10%以下的亏损;超过10%的,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并以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额。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进行尽职调查,提交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对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和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基金办职责、基金管理公司职责和市天使投资基金操作实施细则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天使投资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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