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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臻品蟹业专业合作社第1451117号“喜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苏州市阳澄湖臻品蟹业专业合作社第1451117号“喜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451117号“喜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68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苏州市阳澄湖臻品蟹业专业合作社第1451117号“喜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451117号“喜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68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汕尾市华帝山水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2018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水(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采购合同及发票;

  3、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扬子晚报;

  4、产品照片;

  5、生产车间视频;

  6、产品销售单。

  上述证据1—5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6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尾市华帝山矿泉水厂于1999年05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汕尾市华帝山水业有限公司,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在我局审理过程中,该商标于2022年0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苏州市阳澄湖臻品蟹业专业合作社名下,我局向其下发《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其愿意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我局将其列为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水(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发票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及“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商品,采购合同与发票可对应,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具有真实性,结合广告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水(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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