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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艺馨园食品有限公司“艺馫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6
隆昌市艺馨园食品有限公司“艺馫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第47024046号“艺馫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909101号“艺馨源及图···

隆昌市艺馨园食品有限公司“艺馫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第47024046号“艺馫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5909101号“艺馨源及图”商标、第35924619号“艺馨源及图”商标、第35922192号“艺馨源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著作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艺馨源”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门店照片、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及包装照片、公司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6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肉”等商品上、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腌制肉、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树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艺馨源”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无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艺馨园”字号及“艺馨源”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文字“艺馫源”仅为常见的宋体字体,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艺馨源LOGO”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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